(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徐新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118号原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慧芬,系该公司职员法务专员。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睿,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翟天山,厅长。委托代理人王虹,系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新洲。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诉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