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逃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逃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51号罪犯郭逃生,又名郭海涛,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本院于2003年2月12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逃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10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4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逃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因任号房副组长履职计奖4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23.4分。2015年5月18日缴纳赔偿款23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逃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