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麒麟路10号。法定代表人方学孙,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北魏村。法定代表人陈国瑞,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玉润工具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