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孝恩诉李林追所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孝恩,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赵孝恩,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李林,男,白族,四川省崇州市人。赵孝恩诉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判令被告李林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孝恩尚欠彩画工资款2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林承担。判决书生效后李林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林向申请人赵孝恩支付执行款1940元,其欠款申请人赵孝恩自愿放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