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同欣、曹同梅与王善友、王明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同欣,曹同梅,王善友,王明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53号原告曹同欣,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树林,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同梅,男,194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善友,男,193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营,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同欣、曹同梅诉被告王善友、王明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同欣、曹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同欣、曹同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