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荣,张香霞,陈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75-1号申请执行人:谢长荣。被执行人:张香霞。被执行人:陈德利。申请执行人谢长荣与被执行人张香霞、陈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香霞、陈德利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香霞、陈德利名下有车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香霞名下的五菱牌皖A3B3**小型汽车;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德利名下的雅阁牌皖AA13**小型汽车;三、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