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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魏专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经济合作社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专,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326号申请人魏专,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法定代表人韩涛,社长。申请人魏专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