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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立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小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人民币553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邝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