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猛与尹大军、盐城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猛,尹大军,盐城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陈猛,居民。被执行人尹大军,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华邦国际东厦B区1303室。法定代表人时丽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猛与被执行人尹大军、盐城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猛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翀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