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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保林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林,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07号原告:周保林,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浩阳,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林与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保林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合肥市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与合安路交口多伦多花园2#栋商201、204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肥西字第××号、肥西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合肥市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与合安路交口多伦多花园2#栋商201、204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肥西字第××号、肥西字第××号)。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阚文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