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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冠霞与张军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冠霞,张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高冠霞,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张军文,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高冠霞与被执行人张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