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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代建平与重庆巨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平,重庆巨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756-1号原告代建平,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胡平,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42号1幢1单元1-1,组织机构代码:73398763-1。法定代表人朱敬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佑平,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代建平诉重庆巨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建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建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代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雷元亮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