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徽东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安徽东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北路18号昭亭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东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1元,减半收取3040.5元,由原告安徽东泰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美龄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