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石术与被告岳阳市共发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术,岳阳市共发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49号原告刘石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岳阳市共发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甘继洲。原告刘石术与被告岳阳市共发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石术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共发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石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石术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共发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 莉审 判 员 王立炎助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