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翁晓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翁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361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被执行人:翁晓珍身份证:33032919741129494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024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晓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翁晓珍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东风日产;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未知)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东风日产;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未知)。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