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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海东与于广领、于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东,居民。被执行人于广领,居民。被执行人于翔,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海东与被执行人于广领、于翔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59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存款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