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董某美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峰岩村。被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茅石镇新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