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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董某美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峰岩村。被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茅石镇新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