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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鲜洁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鲜洁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广州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伟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小华,住陕西省洋县,系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晓红,住广东省从化市,系该司职员。被告:广州鲜洁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益民。原告广州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鲜洁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鲜洁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原告广州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小伟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