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丽君与孙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君,孙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21-1号申请人王丽君,农民。被告孙守忠,中国银行曹妃甸支行员工。本院在执行王丽君与孙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