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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宝云诉被告张孝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宝云,张孝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37号原告蒋宝云,女,汉族,1985年3月6日生,临沂市河东区人。委托代理人闫敬斌,男,临沂河东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孝美,女,汉族,1981年1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宝云诉被告张孝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宝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宝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蒋宝云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庄桂芹人民陪审员  王 晓0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