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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颜如生与熊卫华、彭晓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如生,熊卫华,彭晓香,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诸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颜如生。被告熊卫华。被告彭晓香。被告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8号。法定代表人熊卫华。被告湖南诸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新星南路富厚名邸三楼。原告颜如生与被告熊卫华、彭晓香、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诸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颜如生于2015年7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卫华、彭晓香、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诸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如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9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颜如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丽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