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舒洁纸类制品厂与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舒洁纸类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樊伟胜,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锦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舒洁纸类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舒洁纸类制品厂以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舒洁纸类制品厂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舒洁纸类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舒洁纸类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沛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