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蔡明亮与章公平、章华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明亮,章公平,章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再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蔡明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章公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章华东。上诉人蔡明亮因与被上诉人章公平、被上诉人章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明亮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明亮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明亮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23元,减半收取4311.50元,由上诉人蔡明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轶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