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国强等与吕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国强,李元成,吕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20-5号申请执行人樊国强,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李元成,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亚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奎苑小区。本院在执行樊国强、李元成与吕亚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亚文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亚文的邮政存款1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