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邱万华、覃某某、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邱万华,覃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陈某(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陈华强(系原告父亲),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理人李俊(系原告母亲),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邱万华,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覃某某(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覃易忠(系被告覃某某父亲),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某某(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黄道于(系被告黄某某父亲),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街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邱万华、覃某某、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依法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 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