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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风云与厦门市鑫星河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陈风云,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厦门市鑫星河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钟林路119号弘盛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5505726-3。法定代表人林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风云与被告厦门市鑫星河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风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风云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风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风云负担。审判员陈淑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方艺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