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解孟建与青岛市市北区第一糖酒食品总公司、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解孟建。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第一糖酒食品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广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奕金,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袁丽新,局长。申请执行人解孟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第一糖酒食品总公司、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09)北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元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9日交纳案件款共计人民币50元,该案件款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解孟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