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世钧审判员 赵会明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