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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井胜利与王辉、呼飞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胜利,王辉,呼飞飞,汤超,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891号原告井胜利,农民。被告王辉,农民。被告呼飞飞,农民。被告汤超,农民。被告刘海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井胜利诉被告王辉、呼飞飞、汤超、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井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井胜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