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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家雄与李玉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家雄,李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宋家雄。被执行人李玉升。申请执行人宋家雄与被执行人李玉升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家雄于2015年5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玉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3412.22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3487.2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家雄与被执行人李玉升在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另有一件健康权纠纷案件,经百色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宋家雄赔偿李玉升共计2261.44元,并承担一审受理费25元和二审受理费10元,以上共计2296.40元。该案未申请执行,但宋家雄与李玉升双方同意该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同(2015)阳法执字第243号案件,即本案的执行标的3437.22元进行抵消,余额1140.82元(3437.22元-2296.40元)去掉零头,最后确定1140元,由被执行人李玉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宋家雄,以了结上述两件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赔偿。此案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