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交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管玉森与秦泗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玉森,秦泗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交初字第551号原告:管玉森。被告:秦泗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1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玉森与被告秦泗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玉森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玉森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玉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庆军审 判 员 李佃芹人民陪审员 陈恕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加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