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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57号罪犯杨明,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鞍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鞍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9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辽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31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月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30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