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焦平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甲,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玉珠,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玉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甲酒后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羚羊村村部,向该村党支部书记焦某乙索要工钱时与焦某乙发生撕扯。后被告人焦某甲顺手拿起1把木椅砸打焦某乙一下致焦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焦某乙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属钝器伤,致口唇全层裂伤,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c条之规定,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范围。查明,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焦某甲与被害人焦某乙达成除已支付焦某乙的6000元外,焦某甲再行赔偿焦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的协议,已履行。被害人焦某乙对被告人焦某甲表示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对焦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情况说明、照片,证人焦某丙、焦某丁的证言,被害人焦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5)0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和解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中卫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焦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均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焦某甲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焦某甲的悔罪表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焦某甲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元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