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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李某,湖北宜都人。被告王某,湖北宜都人。原告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9月7日生于一子王军,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和经济开支发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结婚经过属实。双方经原告亲属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一直在家务农,我勤劳本分,并在外补鞋子、修理自行车和锅等,家务事原告除了做饭以外都是我做,家庭支出一并由我承担。1998年建成3层楼房,添置的家用电器、家具都是我购买的。这次是因为村里需要对房屋外墙进行统一规划,和原告商量建房事宜时,原告一直玩平板电脑不予理睬,我才将原告的平板电脑摔了,之后双方发生争吵,这次是我错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0年经原告小姨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9月7日生于一子王军,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和经济开支发生过矛盾,双方于1998年在陆城全家店村三组建成3层的楼房,并添置部分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因双方为建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被告将原告持有的平板电脑摔后,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均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提供的证据、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纽带,原被告婚前经原告亲属介绍相识,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二十多年生活中,原被告共同持家,辛勤培育子女,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勤劳朴实,共同在陆城全家店村三组建成3层楼房,并添置部分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家庭生活中,难免有矛盾,只要双方以诚相待,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仍就是一个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其请求本院难能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熊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