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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廖某某申请宣告周冬花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周冬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廖某某,男,200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谭风莲,女,193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廖某某之祖母。委托代理人罗解成,男,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冬花,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廖某某之母亲。申请人廖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冬花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柳林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谭风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某某诉称:201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周冬花的丈夫廖振菊在广东打工突发脑溢血死亡,被申请人周冬花见家庭困难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廖某某随80高龄的法定代理人谭风莲艰难生活。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有多年。申请人依法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冬花为失踪人。申请人廖某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申请人廖某某、法定代理人谭风莲、被申请人周冬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申请人、监护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二申请人之父廖振菊因死亡,常住户口于2012年9月17日被注销;3、隆回县南岳庙镇花冲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二申请���的父亲廖振菊于2011年突发脑溢血死亡后,被申请人外出后从未出现过;4、洞口县公安局石江派出所、洞口县石江镇凫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周冬花于2011年10月2日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廖振海的调查笔录原件1份,拟证明二申请人之父廖振菊于2011年8月16日突发脑溢血死亡,由于家庭负担过重,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随祖母生活;6、座谈会记录原件1份,拟证明廖振柱、廖述爱、夏春生均证明被申请人周冬花于2011年10月外出后后下落不明,其家人托人四处寻找也无任何音讯,至今未归。经本院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证据之间的内容相互吻合,故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依据上述采信��证据及庭审查明,本院可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申请人廖某某与被申请人周冬花系母子关系,系法定代理人谭风莲的孙子。201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周冬花的丈夫廖振菊在广东打工突发脑溢血死亡,被申请人周冬花见家庭困难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廖某某随80高龄的法定代理人谭风莲生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冬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冬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冬花离家出走时间超过2年,在公告期满后仍没有被申请人周冬花的音讯及下落,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廖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冬花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冬花为失踪人;二、指定法定代理人谭风莲为失踪人周冬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兰柳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