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5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乔万靖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万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5600号罪犯乔万靖,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嘉平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乔万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陆骥、王恩出庭执行职务,罪犯乔万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万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九个月。庭审中,罪犯乔万靖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乔万靖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乔万靖已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乔万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万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乔万靖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万靖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