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方丽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方丽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住所地:普宁市流沙大道***号。负责人:何少健。委托代理人:杨林、陈素锐,均系该行职员。被告:方丽琴,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诉被告方丽琴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方丽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金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