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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秦忠文与李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忠文,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秦忠文,男,彝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秦忠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位于东区的房屋予以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