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郭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3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崔士俊,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康平县方家屯镇镇西村,系康平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付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给付26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