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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7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771-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实收1000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24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长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