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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一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齐永清与贾仲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永清,贾仲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永清,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4日。委托代理人李慧琴,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平,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仲良,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0日。委托代理人王辉,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永清因与被上诉人贾仲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羊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永清的委托代理人李慧琴,被上诉人贾仲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羊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齐永清。审 判 长  韩宝灿审 判 员  徐安全代理审判员  胡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