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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曙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