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裴某刚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刚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刚,男。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刚于2012年6月27日申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350007874199,额度5万元),在背负二三十万债务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套取现金,在个人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找他人代还工商银行信用卡欠款,2014年6月裴某刚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被冻结,只能还款不能透支消费。裴某刚自2014年7月份起一直未还款,致该信用卡于2014年7月19日形成逾期。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挂号信等方式多次催收,裴某刚仍不归还。截止至2015年1月22日该卡逾期本金45170.62元,利息5842.79元,滞纳金3194.06元。案发后,裴某刚亲属已全部还清该卡逾期额。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裴某刚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葛市房产管理局及长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手续、证人陈××、裴××、朱××、李××、杨×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邮件交寄清单、还款手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出具的清结证明、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裴某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还清全部透支款息,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某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岳全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