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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财政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66088669-5。法定代表人:吕春晓,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沙步行街**号*幢总层数*房号301。组织机构代码:58572508-1。法定代表人:胡冬惠。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的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泰峰石英砂岩矿山中的价值200万元的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500114201203712012XXXX】予以冻结。案外人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全部资产为申请人作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的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泰峰石英砂岩矿山中的价值200万元的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500114201203712012XXXX】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良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逢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