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桂娟与郭芳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娟,郭芳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杨桂娟,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郭芳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户籍所在地:招远市,现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娟与被告郭芳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桂娟负担。审判员 杨桂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