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4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宏伟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宏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67号罪犯孙宏伟,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8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宏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8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远程视频提讯罪犯孙宏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孙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孙宏伟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孙宏伟的陈述及执行机关提供了《提请假释建议书》证实,罪犯孙宏伟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怀远县司法局荆芡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孙宏伟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一万六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孙宏伟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孙宏伟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孙宏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宏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