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盛与郑清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盛,郑清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198-3号申请执行人张盛,女,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清鸿,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盛与被执行人郑清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取了被执行人郑清鸿住房公积金收入184573.66元。该款与另案申请执行人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盛分得91685.66元。对于本案剩余债务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扣除已偿还部分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