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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春兰与黄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兰,黄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兰。被执行人:黄彪。本院在执行黄春兰与被执行黄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彪已自动将租用在申请执行人黄春兰的土地上的速生桉、板栗树等农作物处理完毕,并将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