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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与郑唐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郑唐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融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廖建昌,局长。委托代理人罗荣会,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郑唐宽,农民。本院在执行融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郑唐宽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唐宽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40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样,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87号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献国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蓝代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