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与郑唐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郑唐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融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廖建昌,局长。委托代理人罗荣会,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郑唐宽,农民。本院在执行融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郑唐宽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唐宽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40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样,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87号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献国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蓝代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