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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帆与李优胜、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帆,李优胜,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周帆。被执行人李优胜。被执行人刘春梅,系被执行人李优胜之妻。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优胜、刘春梅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敏已向本院申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优胜、刘春梅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的余额、证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优胜、刘春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74元或等价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的余额、证券,冻结、划拨的效力及于替代的应收证券、或者应收资金及孶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